Tuesday, July 04, 2006

河南大学法学院的悲哀

  未来者

  之所以以河南大学法学院的悲哀为题,一是因为河南大学法学院在我国法学
界并无太高的地位,不过这种并不具有名气的处境也并不代表它不具有藏龙卧虎
之可能,比如其中的郝守才教授就在刑法学界有较高声誉;二是因为该院也不缺
乏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及硕士论文。

  但笔者近日对刑法学中的立功制度进行研究之时却发现一些意外的东西,鉴
于学术的良知,笔者颇感不吐不快。本月22日笔者在中国知识网(www.cnki.net)
的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下载了几篇有关立功制度的论文,这其中就有河南大学
郝守才教授的大作《关于完善我国刑法中立功制度的构想》一文(发表在2003年
第1期《法商研究》中)。说来也巧,而在中国知识网的中国优秀硕博士学位论
文全文数据库中下载的另一篇立功制度的论文也正是河南大学法学院朱军先生的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立功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完稿日期2002年5月,导师:黎
煜昌教授)。拜读之后颇感意外和气愤。

  因为是出自同一法学院的教授和学生的论文,加之其观点也的确新颖,笔者
自叹不如。但又颇感别扭,所以吸引笔者对两文一一对照,结果却让我大吃一惊。
在郝守才教授的《关于完善我国刑法中立功制度的构想》这篇大作中(以下简称
前文)和朱军先生的《立功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以下简称后文)却有惊人的相
同之处,并且相同的得让人难以至信。郝教授这篇大作大概有万余字却有近八千
余字和朱军先生的文章完全相同。两文对照如下:

  前文的第一大段(一、我国刑法中立功制度的含义及分类。全段大概有三千
多字)同后文中的(正文所标页码)第1页到第3页,内容完全相同(除前文中以
“如下四种观点”而后文以 “如下诸说”四个字的表述不同以外)。

  前文第二大段(我国刑法中立功制度存在的缺陷。全段也同样大概三千余字)
与后文的第54页到56页,除其中的第四小段二百字和个别句子表示有变以外,几
乎完全相同。

  前文第三大段(关于完善我国刑法中立功制度之构想。共四千余字)其中该
段的前三小段共约三千余字分别与后文的第59页到第60页,除个别句子有改动外
基本完全相同。第四小段共一千字左右在后文中不能找到。(所有原文以CAJ文
件形式附后)

  我不得其解的是:这两篇近乎相同的“优秀的论文”,一篇却发表在全国知
名的法学核心期刊《法商研究》的2003年第1期上,而另一篇却出现在对我国研
究生乃至学界都有很大影响力的中国优秀硕博士学位论文全文库中。不知是教授
抄袭学生的论文,还是学生抄袭教授的论文?但结果是其中必有一人抄袭,不然
应该署上共同作者的姓名。而如果是第一种假设成立的话,那么发表这篇大作的
全国法学核心期刊《法商研究》的编辑是否真正审过其稿?这种抄袭的结果也是
否给那些核心期刊的编辑对名家大作作重新的审视呢?当然名家抄袭学生的论文
也不乏其人。(新语丝经常会有文指出)这也验证这样一句话,为什么不知名的
学者或是研究生发表论文日趋困难,是因为那些核心期刊只注重名人效应和学历
而不是论文的质量。也有人说某地的所有核心期刊被当地的学者所垄断。而这些
是否有益于学术的百家争鸣,百家齐放呢?如果第二种假设成立的话,那么这篇
抄袭本院教授的硕士论文又是怎样在自已抄袭对象可能作为评审之一评委会上被
评审为优秀硕士论文呢?那么这也是否意味着应该立刻把该论文从我们的优秀硕
博士论文库中撤出,以免玷污了我们学术的纯土呢?

  对这种抄袭的结果我不想盲目地做任何的推断或评判,相信读者和当事人都
心知肚明。我只是想说的是,作为一名法学研究者,抄袭是何等的可耻?其学术
的良知又在哪里?突然想起法国大思想家拉贝莱的这样一句话:“学术无良知就
是灵魂的毁灭,政治无道德就是社会的毁灭。”我很钦佩方舟子先生学术打假的
决心,也很敬仰贺卫方师兄为学术打假所作的努力,也为那些敢于揭发甚至起诉
导师的学界新秀之勇气而感动。

  当我再次读到这两篇近乎完全相同的论文之时,我为这样抄袭之举的发生在
同一法学院的优秀硕士和教授之间而感到荒唐。而更多的是内心的一种鄙视和悲
哀,是对那些抄袭者的鄙视,是为是河大法学院而感到悲哀,其实这又何尝不是
法学界的一种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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